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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深圳市将普通商品的住宅标准调整为“地块容积率1.0以上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这意味着新普通商品的住宅认定标准公布后,地块容积率在1.0以上,住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拥有2年以上的住宅,不受成交价格的限制,不需要支付买卖差额的5%的增值税。
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时,以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对外销售2年以上(含2年)购买的非普通住宅的,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费用的差额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免除增值税。
深圳市住房建设局解释说,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原来的一般商品住房标准和居民合理的住房诉求越来越不一致了。 现在市场上大量的中小户型住宅交易需要支付增值税,增加了普通居民的家庭、住宅刚需购买的负担。 这次调整有助于越来越多的用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用户的价格,满足合理的住房诉求。 此外,这次普通住房标准的调整不影响整体房地产调控政策,深圳依然严格执行年来的限购、信贷、限销、限价等政策。
标题:广东:深圳“豪宅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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