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496字,读完约16分钟

【简介】: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人事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8月5日前提出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相关新闻报道< >。>。>。深圳计划扩大入户范围。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庭可以直接进入家庭。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实施人才强国、带动创新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和机制改革,促进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人才的引进、培养、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创造性工作,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劳动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要求】坚持人力资源优先开发、人力资源结构优先调整、人力资源投资优先保障、人力资源制度优先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政府人力资源管理职能转变,维护用人单位自主权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人事工作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建立市级人事工作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发展规划和计划、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

(二)领导和协调全市人才管理改革相关工作;

(三)领导和协调提高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培训、使用和服务管理水平;

(四)领导和协调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领导和监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人才工作;

(六)协调解决人事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市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政府应当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人才工作体制和机制,加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城市形象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人才积累和发展的环境,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和协调。

第六条【部门人事工作职责】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建立人员管理服务的权责清单,通过精简行政机构和下放权力,明确和规范人员招聘、考核和流动环节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加大投入,优化环境,提供创新服务,充分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和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力。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人民团体要利用自身优势,团结人才,引进人才,发挥联系服务和各类人才的桥梁作用。

政府各部门人事工作的具体职责,根据本单位在政府工作中的职能确定。

第二章人才引进

第七条【人才引进原则】人才引进要坚持高端领导,优化结构,以用为本,服务发展。

第八条【人才引进政策】政府实施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支持用人单位重点引进符合深圳产业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引进急需的特殊人才,应当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第九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市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的中长期规划,完善人才引进方式,给予国内领先的扶持政策。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投资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向本市成功引进和推荐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或者团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的灵活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活动的,在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人才的相关政策和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人才准入】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居住证或者申请准入,其配偶可以同时申请居住证或者申请准入,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申请准入。

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居住证或者申请入境,其配偶可以同时申请居住证或者申请入境,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申请入境。具体办法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引进人才入户应当提供公益性服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或补助。

第十二条实行按计划收费原则的事业单位和法定机构,可以自行设置岗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岗位需要,自主开展人员招聘和岗位聘任。

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员招聘计划等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原则】人才培养应以提高素质和能力建设为重点,坚持系统培养和全面发展,建立和完善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计划】政府协调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加快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创新培养支持方式,建立人才培养动态调整机制。

政府将为基础研究、技术研究、创新创业、国际交流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资助。

支持企事业单位培养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补贴或奖励。

第十六条【高等教育发展】市政府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落实高等学校用人自主权,促进双方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建设特色学科、特色院校。

第十七条【鼓励高水平创新载体的建设和开放】鼓励大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学科建立或联合建设新的科研机构。

以财政资金为主设立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应当向社会开放和共享。

政府应建立创新载体,鼓励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公开共享的利益补偿和后续支持机制。

第十八条【加强职业教育】政府推动建立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双轨制职业教育模式。

实施国家质量促进计划,提升劳动者的专业技能或学历,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鼓励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举办职业教育。

国内外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在本市单独或者联合、合作办学,开展证书教育、职业培训等相关非学历教育。

实行成人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注册制度,取消相关行政许可。

市政府应发布非学历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规范和指南。

第二十条【双元制“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技术技能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推动企业和职业院校成为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双主体”,促进企业与企业联合培养。

企业可以设立企业首席技术人员,其报酬可以实行年薪制、股权制和期权制。

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技能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等技能型人才培养平台。符合条件的,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或补助。

政府将对参加技术改造、技能竞赛、技能交流和其他活动的合格技术人员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青年人才培养】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青年人才包容性支持措施,加大对教育、科技、管理等各类人才工程项目青年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在相关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中设立青年专项。

第二十三条【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拨付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政府将对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受训人员或培训机构,以及对公众开放的企业经营的培训平台给予补贴。

第四章人才评价

第二十四条【人才评价原则】人才评价应当突出品德、绩效和能力导向,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和用人单位等评价主体的作用,坚持多元评价、分类评价、动态评价和公开评价。

第二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取得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业务。

除国家职业资格名单外,自行设立的行业准入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可将被取消。保留的录取专业资格的确认可以由有资格的社会组织和企业进行,如行业协会(学术协会)和学术组织。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学术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准入职业资格认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以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等级评定的专业资格认定,应当由行业协会(学会)、学术组织等具有资质的社会团体和企业承担,评定结果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获得政府认可。

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测评和监督制度,定期发布行业监管信息。

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协会)制定境外专业人员在本市执业的资格名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经备案后可以在本市执业,并提供专业服务。

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注册费补贴,成功注册其国际职业资格。具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学校)公布。

第二十八条合格的高技能人员可以申请相应等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以申请被认定为高级工以上专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直接认定或者专家评审进行认定。

行业协会、行业领袖和政府授权的新科研机构可以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

政府可以成立人才推荐委员会,其成员推荐的优秀青年人才可以直接被认定为本市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条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标准应当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市场化的评价要素。具体认定标准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评估专家库建设,建立评估责任和诚信体系。

第五章人才激励

第三十一条【人才激励原则】人才激励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创新和创造活力。

第三十二条【绩效激励】事业单位和法制机构可以根据绩效工资制度独立制定分配办法。

完善科研项目间接成本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股权激励】企业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分红等方式,对企业认可的科技研发、经营管理、高技能等人才实施股权激励。具体比例由企业与人才依法协商确定。

科技创新和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和其他股份的形式奖励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可以自主决定其科技成果投资的转让、许可或者定价。价格应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上市、评估和拍卖等方式确定。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单位内公布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投资估价后,可以通过协议撤回。

对财政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受益权,应当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境内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所有转让和转化收入由项目承担单位留存,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单位应当对完成职务发明的人员和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给予奖励。奖励和报酬的数额由单位和科技人员商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执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一次性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深圳经济特区人事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制定的奖励和奖励制度,应当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示。

第三十六条【财政资助研究项目的财务绩效和劳动支出】改革和完善研究项目招标制度,完善竞争性资金与稳定支持资金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改革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实施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办法。

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金额内支出人员绩效支出,最高可达50%,并相应调整项目间接预算。

第三十七条【促进人才流动】人才流动不受户籍、地区、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

政府应制定政策和措施,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提高困难岗位和基层人员保障水平,鼓励和引导人员流向困难岗位和基层。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其他机构可以为社会人才提供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和兼职研究人员。

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可以在科技企业兼职,并按规定领取报酬。

兼职期间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兼职人员与原单位和兼职单位协商确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机构的科研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在本市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应当继续计算工龄,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市、区政府可以对为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贡献的,可以要求授予荣誉称号或奖章。

第六章人员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审批制度改革】放宽人力资源服务业准入限制,实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经商务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后,可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制定。

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和业务异常清单制度。鼓励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级制度,发展专业化、专业化人才市场。

第四十一条【人才专项资金】政府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训、激励、服务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支持人才和人才发展。

第四十二条【人才创新创业基金】充分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通过分阶段持股等多种方式支持境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在深圳创新创业。

第四十三条【人才住房】政府应当做好人才住房发展规划,在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时,将人才住房的相关内容分开,通过实物分配、货币补贴等形式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政府应建立健全人才住房政策体系,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水平,及时调整人才住房标准和条件。

第四十四条【人才公共服务】市政府应当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人才服务职能,构建综合人才服务平台,实现人才信息互联和资源共享。

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公共服务清单,明确政府提供人才公共服务的类型、性质、内容和方式,并提供资金保障。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简化和优化人才服务流程,提高人才服务效率。

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才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资助。

第四十五条政府应当建立高层次人员联系服务制度,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高层次人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

政府应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的“一站式”制度。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政策咨询、方便出入境、入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人员住房等“一站式”服务。

第四十六条政府应当简化相关行政事务的审批程序,为在本市工作的境外人才的出入境居留、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在本市工作的外籍高级人才及其随行配偶和18岁以下未婚子女在子女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购房、贷款等方面享受公民待遇。

第四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根据情况对获得相关发明专利或者发明专利期限达到一定年限的创新人才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第四十八条【人才信用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全市人才信用调查制度,建立全市人才信用调查制度,实行人才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优惠政策或者扶持资金的,取消其荣誉和奖励,追回其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五十一条【前海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市政府可以在中国深圳前海(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蛇口区建设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和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开展人才创新政策试点,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人才管理体系和机制。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区政府包括新的区管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来自深圳政府在线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人事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地址:http://www.shaanxizhongxin.com/szjj/61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