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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求意见稿修订稿)于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8月15日在深圳市法制办官方网站征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原文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公民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性应当作为考核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土地、住房和建设、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社区管理机构协助街道办事处在其社区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收取社会抚养费并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建设,引导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内容之一。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宣传。

第十条本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依法享受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检查,并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保障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薪酬和养老待遇。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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