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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2012年颁布实施了《深圳市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深圳市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接收应届毕业生的管理,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圳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管理的通知》(沈复〔2005〕125号)及五个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接收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统一管理。

各区(含新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毕业生接待工作。

第三条本市毕业生的入学,应当优先引进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撑产业和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

第四条被录取的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健康;

(二)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三)未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组织和活动,无劳动教养和犯罪记录。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以被用人单位录用或以个人身份录用,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办理: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本市高等院校毕业生;

(三)城市毕业生。

以个人身份申请入学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应提供他们在本市就业的证明。

第六条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毕业生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才引进和设立登记,并在网上申报接收毕业生的基本信息。

以个人身份申请入学的毕业生,应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并委托其办理入学手续。受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申报毕业生基本信息。

第七条在市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受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或代理接收毕业生,在线申报信息后,直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受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或代理接收毕业生,区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在网上申报信息后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并收到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不能当场更正的,退回申请材料,注明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受理申请的日期。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补充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毕业生的决定。对于特殊情况,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决定接收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或者受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归属,到市或者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录取通知书,并转发给毕业生本人。

毕业生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录取通知书、学历证书、就业申请证书等相关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注册、户口登记等手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毕业生本人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暂停其人才引进业务3年,并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和业务经办人员的资格。毕业生如有欺诈等行为,将不办理介绍手续,其行为将被记录在深圳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中,其申请企业介绍的资格将被永久取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深圳市2013年高校毕业生接收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就业登记等相关职责,维护毕业生的合法劳动权益。

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有其他侵犯毕业生合法劳动权益行为的,应当暂停人才引进业务,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非应届毕业生和未列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毕业生,以及未列入当年国家统一派遣计划的毕业生。

第十五条申请毕业生领取所需的申请材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人才引进”栏公布。

第十六条经批准录用(使用)为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户籍毕业生,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如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1年3月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深圳市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管理办法》(任申社规[2011]7号),同时废止。

标题:深圳市2013年高校毕业生接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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