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从6月2日起,深圳幼儿园儿童将开始重返幼儿园。饭菜将如何安排?餐费是多少?深圳市教育局正式发布了《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幼儿园膳食管理和膳食营养。

《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膳食管理,保障膳食安全与健康,提高深圳市幼儿园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幼儿园工作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设立的各类为学龄前儿童提供集中餐饮服务的幼儿园。

本市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幼儿园饮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园本监控、全程监控的原则,建立教育、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幼儿园应当成立餐饮管理小组(以下简称餐饮管理小组)。幼儿园园长为组长,成员由后勤部门副主任或后勤部门主任、保健医生、厨师、财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

第五条幼儿园应当完善膳食管理工作机制,通过膳食管理小组集体讨论,形成包括厨房管理、营养计算、成本管理、食品安全、采购管理、会计披露在内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应在幼儿园显著位置张贴,并向所有教师和儿童家长公布。

第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从采购、验收、加工、生产到餐饮的全过程监管制度。每个环节应由2名以上人员参加。采购和验收环节的参与者不得完全相同,所有参与者均应签名。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在每学期初将董事会管理团队成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保存。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随时召集董事会管理小组成员了解幼儿园膳食管理的相关情况,区市场监管和卫生部门应随机检查辖区内的幼儿园膳食管理工作。

第八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庭委员会”)有权了解、参与、选择和监督餐饮工作。家庭委员会可以结合季节变化和其他因素,每学期组织1至2次检查。5名以上家长代表将在幼儿园当天随机检查采购清单、验收证书、加工生产流程、餐饮环节、食品样品和食品质量。家庭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幼儿园膳食管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和传达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试行)》全文概述

第九条幼儿园餐饮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自主经营、自主管理,不得承包。

第十条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项目和有效期内提供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纠正;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除预包装食品外,园区集中用餐原则上由园区食堂加工供应。确需校外集体用餐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严格执行校外集体用餐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餐饮管理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设立儿童伙食费用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幼儿园园长负责监督使用。儿童膳食应独立核算,每月结算。如果孩子连续请假超过2天,幼儿园将按照N-1天的结算退还伙食费。每学期结束时(被转送或返回的儿童离开幼儿园时),幼儿园应将儿童膳食的所有余额退还给家长。

第十三条幼儿园收取的儿童膳食主要用于购买食品材料,不得用于支付燃料、厨房水电、厨房人员工资、厨房用品、租金、幼儿园日常开支等。任何人不得盗用、截留或盗用儿童膳食。每学期儿童膳食的盈亏不得超过2%。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膳食不得从儿童膳食中收取。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选择指定的食品采购或者配送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等相关材料。检查后,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应存档。食品采购费用的记账和报销应提供正规制造商出具的合法单据,以及收据、收据、送货单、白条等。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报销凭证。所有的食品采购单和发货清单都必须包含在会计凭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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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幼儿园应主动披露儿童膳食的收支情况,每月中旬在幼儿园的宣传栏或醒目位置向儿童家长公布上月儿童膳食的收支情况,并由董事会管理团队的家长代表签字确认,接受家长监督。

第四章饮食营养配餐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的食品。幼儿园保健医生负责营养配餐,核算和分析儿童的食物和营养素摄入量,为儿童准备均衡的营养膳食,确保儿童饮食合理。幼儿园应该每周向父母宣传儿童食谱。

第十七条幼儿园可以根据卫生部门提供的标准食谱或通过科学计算编制的自制食谱提供充足的餐饮服务,不得擅自改变食谱或减少或更换食谱中公布的配料品种。如果当天购买的食品原料缺货,应在保健医生的建议下使用其他种类的食品原料。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儿童的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学龄前儿童膳食指南》为指导,参照《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和各种食物的日参考摄入量,制定儿童膳食,确保儿童膳食科学、合理、均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儿童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向家长公布。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当地和季节性市场食品供应情况以及儿童膳食标准,合理选择食品种类和数量。他们还应根据同类和同种类的交换原则分配每日膳食,以便平均每天消费12种以上的食物,每周消费25种以上的食物。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合理安排用餐时间,营造轻松愉快的用餐氛围,结合实际开展美食体验教育,形成儿童饭前洗手、饭后漱口、文明用餐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特点和课程设置,合理安排幼儿饮用浓缩水的次数、次数和足量饮用水,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饮用水,避免饮用含糖饮料。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在携带食谱数量、购买食品材料、储存食品材料、制作膳食、保存食品样品和食品台帐等环节,将儿童膳食与工作人员膳食严格分开。任何教员都不允许占用或吃儿童食品。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实行集中就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幼儿园信息公告栏等渠道向儿童家长公开食品价格、食品采购来源、食品供应商等信息。通过“食堂开放日”、“小厨房帮手”和“明亮厨房展示”等各种活动,促进儿童对食品制作过程的理解和兴趣,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餐饮服务过程。

第五章厨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厨房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应达到乙级(含乙级)以上。厨房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地面干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厨房用具分类摆放整齐干净。厨房工作人员应配备口罩、手套和其他卫生用具。厨房卫生条件应符合相关等级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厨房工作人员,提供一点两餐或者两点一餐,厨房工作人员与儿童的比例应当达到1: 80。用餐时,厨房工作人员与儿童的比例应达到1: 50。

厨房工作人员应熟悉食品安全和营养安全的基本要求,每天进行晨检,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招聘和临时聘用的厨房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幼儿园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后勤幼儿园园长或后勤主任、厨房班长和保健医生为主要责任人。幼儿园厨房应建立健全厨房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按规定向幼儿园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确定厨房负责人。厨房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食堂食品安全的检查和评价。厂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相关事宜,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参加食堂食品安全状况的检查和评估。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厨房检查评估记录,并立即整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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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采购台账,每天做好采购、入库和准入登记记录,如实准确记录供应商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采购日期、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保存采购凭证。买方应严格按照食谱数量和用餐人数购买食物,不得随意改变或改变数量。每日购买的食品应由2人以上进行验收和登记。

《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试行)》全文概述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膳食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购买、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购买或使用未经完整标识的散装油和其他散装食品;

(三)禁止购买和使用铝膨松剂、人工着色剂和含人工着色剂的铝面制品、肉制品和调味品;

(四)不得生产和销售生食、冷食(不含水果)食品和装饰糕点;

(五)不得加工生产绿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马铃薯等高危食品;

(六)禁止购买或者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原料和食品,并保证通风、分区分类、从墙壁到地面的储存以及完整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遵循先进先出、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食品原料,定期盘点,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儿童饮食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安全无毒,遵循不使用或者少用的原则,只有在技术上有必要时,方可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出范围或限度使用。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厨房应当做好每天每餐的样品保存工作。每一品种的样品数量应符合检验要求,不少于125克。应记录样品的名称、数量、时间和人员。食品样品应在柜台存放48小时以上。留存食品和盛放留存食品的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实行集中随餐制度。每顿饭,幼儿园园长或副校长应与儿童一起用餐,做好随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幼儿园应及时研究和反馈随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建立、更新和维护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认真索取、收集和记录相关文件和证书、单据、过程记录、管理评价等资料。档案信息应真实完整,包括岗位职责、业务资格、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内部检查培训和评价、食品采购管理、加工生产及相关过程控制、监管记录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厨房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措施。非厨房工作人员严禁随意进出厨房功能室和食品储存仓库,以确保幼儿园师生的饮食卫生和安全。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在加工区、烹饪区、餐厅、面店、餐具清洗区等厨房场所安装全覆盖死角监控摄像头。幼儿园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视频监控显示器,接受全体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家长的监督。

第六章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从食品采购到进口全过程的安全可控,不留隐患。安全管理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登记记录,调查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集中应急管理和应急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开展治疗;

(二)停止喂养,并按规定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封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设施和场所,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

(5)配合有关部门对餐饮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的联系,汇报情况,做好沟通和指导工作。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伙食管理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迟报、漏报或者隐瞒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儿童伙食费,贪污、挪用、挤占、克扣儿童伙食费,或者贪污;

(四)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相关幼儿园立即整改,纠正违法行为,退还相关费用,取消相关年度考核资格和政府奖励补贴;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幼儿园组织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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