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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从立项、行政审批、银行信贷等方面限制或禁止名单上的人员进入。
近日,《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将于6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市安委会办公室将于每月10日前通过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开上月“黑名单”信息。
“黑名单”信息管理有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一般为1年,从信息在深圳信用网发布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自动转换为文件保存。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时,“黑名单”的信息管理期限分别为1.5年、2年和3年。
当生产和业务单位被列入“黑名单”信息管理时,会发生什么情况?
据了解,信息采集部门应把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定期暗访和暗访机制,并不时进行抽查;加大执法检查的频率,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一次;发现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深圳信用网等媒体查询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在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间,将在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银行信贷、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财税政策支持等方面限制或禁止其进入项目。
“黑名单”包括14种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资质或许可证的,应当纳入市级“黑名单”信息管理。依法应当纳入国家和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负责特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对造成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隐瞒、谎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未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者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五)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七)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八)拒绝执行安全监督和监督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以各种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各种许可文件或者备案证明的;
(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评价报告的;
(十一)从事违法生产经营建筑的行为;
(十二)转让、出租、出借各类证照、登记证或者备案证,或者冒用、伪造、变造或者接受各类证照、登记证或者备案证转让的;
(十三)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安全评价、监控和定期检查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行为。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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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深圳推出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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