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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31日宣布了新的国家赔偿标准,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天赔偿258.89元。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当天的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办公室于5月31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每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据最高刑事上诉检察官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如果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每日赔偿额应根据国家雇员上一年的平均日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年薪为6756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平均日工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总检察长办公室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设定了新的每日赔偿标准258.8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7年5月31日起,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当日赔偿标准。
标题: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人身自由每天25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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