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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借车不推证据”为名,“行路”他人财产,最初的犯罪是11年

深圳特区公报年12月31日,龙岗法院宣告恶性势力集团犯罪案件,犯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和处罚,对该案的20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罚款。 其中,集团主要分子岑某杰、王某磊分别判处徒刑11年,罚款20万元。 然后,判决向各被告人追缴赃物的98万余元返还给各受害者。

广东:以“车贷不押证不押车”为幌子“套路”他人财物,首犯获刑11年

据审理,从年12月到年11月,被告人岑某杰是业主,王某磊是股东,在深圳龙岗、东莞、深圳福田设立深圳市华堂投资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东莞天壹汽车销售有限企业、深圳市汽车行天下投资快速发展有限企业, 其中华堂企业是总企业,不仅负责直接贷款业务,还负责其他两家控股公司客户车辆的gps设置、监视及贷款后纠纷解决、拖车等业务。 岑某杰被告、王某磊被告在华堂总企业下设有后勤部、业务部、判断部、财务部等部门,雇用李某倩被告等18人为企业成员,实施了分工责任、相互合作、欺诈和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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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集团以“车贷证不推车”、“代租购买”为名,在受害者借款时,让受害者签订借条、收据、抵押车辆出售确认书、授权书等空白合同,给受害者备用车钥匙,对车辆gps进行定位。 发生被告人所谓逾期还款、违反二按合同、gps异常时,被告人威胁在受害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行驶车辆,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扣运费”等费用,不支付就出售车辆,最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据悉,该集团实施了8起欺诈犯罪和11起敲诈勒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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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院认为,这个犯罪组织无视国家法律,经常在一起,在一定的区域或领域内多次用恐吓手段实施欺诈、敲诈恐吓等多种犯罪行为,压迫非罪行、人民,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产生了比较差的社会影响 其中被告人岑某杰、王某磊是主要分子,其他被告人是主要成员或通常参加者。 这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是隐瞒真相,骗取别人的财产,其行为都构成了诈骗罪。 另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产,成为敲诈勒索罪。 之后,对其数罪和处罚,分别判处20名被告人11年至1年10个月的有期徒刑,罚款共计63万元。 另外,判决向各被告人追缴赃物共计98.4504万元,返还给各受害者。

广东:以“车贷不押证不押车”为幌子“套路”他人财物,首犯获刑11年

(作者:特见习记者戚金城通讯员张建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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