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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学玲,1934年出生,湖南湘阴人,195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8月就职,196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学玲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涉外经济法和特别经济区法的教育和研究,是中国涉外经济法学和特别经济区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 黎学玲教授于1982年参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建设,长期担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年被授予“特区国际仲裁荒牛奖”,年被授予“特区国际仲裁35周年功臣”。

广东:黎学玲:筚路蓝缕 以启山林 特区国际仲裁的萌生与初心

1982年广东省深圳特区经济仲裁院试行规则(论文)

1982年,《广东省深圳市工商业联合会特区经济仲裁院试行规则》(第三稿)

黎学玲教授是深圳国际仲裁院的题字。

编辑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是中国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支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支部、中文简称“深国仲”、英语简称) 和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个仲裁机构,也是广东港澳地区的第一个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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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不断创新,积极推进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 1984年,在中国内先聘请了国外仲裁员。 1989年,创立了中国内地仲裁裁决,按照联合国《外国仲裁裁决条约的批准和执行》获得了国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 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构,成为中国国内第一个推进国际化法人管理机构的仲裁机构。 年成立中国国际仲裁的第一个海外审判中心,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 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的“选择性再裁剪”制度……现在,深国仲裁员覆盖了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仲裁当事人遍及世界119个国家和地区。 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经营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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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庆祝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深圳商报以《深圳特区40年我和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讲述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创始人、特区仲裁管理机构改革的参加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公司当事人的故事 今天,我们通过对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学玲老先生的采访,回顾特区国际仲裁成立的过程。 特区国际仲裁的第一个故事,也是深圳经济特区“筚路蓝缕,开山林”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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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区成立40周年之际,深圳国际仲裁院( scia )采访了黎学玲老先生。

深国仲:黎老师,你好。 今年是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是特区国际仲裁机构成立37周年。 你是主要的建设者之一。 我可以谈谈当时特区为什么要设立国际仲裁机构吗?

黎学玲:谢谢你来采访我。 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深国仲裁成立37周年之际,回顾我们深国仲裁的建立和迅速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 深国仲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创办经济特区的,因为特区的特别工作、创新、敢于抢先。

深圳经济特区刚成立时,各方要求设立特区仲裁机构的呼声非常高。 深圳经济特区从开始试制到1982年上半年,与外商签订的1066份合同中,尽管65%的合同履行得很好,但通常有争议的占25%,有较大争议的占10%。 这些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客商为了保守自己的信用和商业秘密,通常不愿意向法院提起诉讼,国际上一般的处理方法是仲裁。 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很多优势,被很多客人接受。 由于特区没有商事仲裁机构,当时签订的许多合同对于争端的解决,没有仲裁条款或者选择海外仲裁,不利于保护我特区和投资者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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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经济特区,为了吸引顾客的投资,不仅需要良好的基础设施,还需要更好的投资法环境。 解决合同纠纷是投资法律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障投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特区各公司和有关机构迫切需要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仲裁机构。 香港地区工商界和法律界朋友也有这个声音,期待着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仲裁机构。 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特区设立国际仲裁机构可以说是非常紧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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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我们首先考虑特区应该设立什么样的国际仲裁机构:中国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在深圳设立分公司还是特区自己设立独立的仲裁机构? 我认为中国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立分公司是一个方法,但不是好办法。 当时,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但其仲裁规则原封不动地适用苏联的方法,与国际通行方法不太一致,不太适应特区的改革开放、现代化、国际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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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经济特区的状况和需求来看,建立特区自己的国际仲裁机构是主要选择。 特区实行特别的管理体制,特区经济有自己的特殊性,有自己的法规体系,特区不仅需要权威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而且该机构的仲裁规则需要与国际规则接轨,可以处理及时的争论。 这种仲裁机构最好特区借鉴国内外经验,特别是国际仲裁经验,从改革开放开始,建立自己现代化、国际化的常设国际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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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仲:当时那些前辈参与了机构的建设吗?

黎学玲: 1982年3月初,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从省里高中、机关派20人到深圳参加相关特区的立法调查,我有幸参加了这项事业。 我们由当时省政府法制处的科义林处长统一带队,深圳方面由市委政策研究室的周熙东副主任接待和指导我们的工作。 我们统一住在当时市委招待所的5楼,在食堂统一吃饭。 全体人员集中在几天的会议上,周副主任介绍了特区建设、外商投资等基本情况、特区法制建设要求和特区合同、企业、知识产权等立法问题、仲裁机构的设立问题。 会议把我们分成几个小组,指定了各组的领导,决定了各组的分工和任务。 计划建设仲裁机构小组,被指定为领导。 我们小组除了省里派来的外,为了工作方便还在深圳抽出了两个人。 我们组共计五个,除我外还有省高级人民法院朱士范、省司法部陈昆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深圳市公证处麦德权。 朱士范、陈昆甫、许可等都是大学法律系毕业的,都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 大家的工作热情很高,我们合作很好,工作无视条件,浪费时间,不是报酬。 当时我们在深圳罗湖看到特区到处建设,到处都是工地,到处喊着“时间就是钱”,鼓励我们必须抓紧时间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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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仲:当时建设团队最先做那些工作吗?

黎学玲:可以说当时我们计划建设特区仲裁机构。 和特区的很多改革一样,完全是“摸石头过河”。 我们小组开始学习和探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制度的问题,查阅了当时中山大学和广州图书馆找到的所有国家涉外仲裁制度的新闻资料,编制了《外国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几个问题的简洁》。 我们联系到改革开放的迅速发展形势和经济特区的实际需要,提出调查提纲,首先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国际仲裁机构有什么必要性、紧迫性? 怎么设立? 仲裁员实行名单制吗? 你怎么录用? 仲裁规则怎么改革? 等等问题。 我们带着这些问题访问了深圳的对外贸易、工商、司法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广泛的座谈和讨论。 通过这些活动,我们完全感染了特区人的“时间就是金钱”、“做特别的事”、“敢于做人”的精神。 建立特区的国际仲裁机构是新的,要大胆改革,大胆创新,做特别的事。 我们日夜加班,不到三个月就确定了设立广东省深圳特区经济仲裁院(机构名称也是作为广东省深圳市工商业联合会特区经济仲裁院、深圳经济特区国际仲裁院制定的)的方案,由《广东省深圳特区经济仲裁院试行规则(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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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1982年6月17日至30日,我带着在朱士范、陈昆甫和特区设立国际仲裁机构的方案及其试行规则(论文),去北京请教了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 设立对外贸易部条法司、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国务院办公厅特区组(以下称国务院特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贸易促进会法务部、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机构 关于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必要性和许多专家、学者和许多部门同志主张特区自己设立专业的国际仲裁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实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律系勒内教授表示,仲裁机构不是司法机关,但应该是准司法机关,有仲裁权,特区需要独特的体系和方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 司法部副司长王左平说:“为了支持深圳特区仲裁机构的设立,也可以请国务院特区小组讨论是否所有特区都集中在一起成立,不需要每个特区来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任继圣研究员说“特区要做自己的仲裁规则”。 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刘丁教授说:“设置仲裁机构必须适应特区的经济优势,有利于特区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不能按老办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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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和28日,我们三人到达国务院办公厅特区小组两次,考虑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常设涉外仲裁机构,报告具体方案、在北京的调查情况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特区小组的领导华雁、张戈等 巴根说:“我认为特区单独做得很好,仲裁机构的权威在于有多少权威人士参加。 深圳先进行考试。 特区的事件又多又杂,我们得自己摸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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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仲:我谈过很多次建设团队为特区的国际仲裁机构制定了多个版本的仲裁规则(论文),我们很感兴趣。

黎学玲:当时我们比较研究仲裁规则时,有两个发现。 一个发现是中国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完全照抄了苏联工商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另一个发现是日本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完全抄袭了美国仲裁协会的东西。 我们特区的仲裁规则怎么办? 任何国家不能完全抄袭的,必须进行改革,反映特区的优势和需求,与国际通行方法接轨,制定当事人最能接受的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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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管辖和管理下的特殊区域,实行特殊的管理体制和特殊政策,在特殊优惠的条件下吸引外资、华侨和港澳资本,迅速发展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 这是特区的根本优势,从而也给特区仲裁事业带来了一些新的要求。 制定特区仲裁规则,必须参照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方法,同时从特区实际出发,反映特区的优势、要求和当事人的意愿。 基于这样的想法,我们反复比较了本国、外国的部分仲裁规则,参考,制定了特区仲裁规则草案,制作了4份简单的原稿,于1982年6月12日完成了《广东省深圳特区经济仲裁院试行规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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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草拟仲裁规则时,首先要考虑四个问题。

第一,特区仲裁院的任务、受案范围及基本。

根据论文的规定,仲裁庭有三项任务:依照本规则调停和仲裁经济合同的争论。 收集、总结合同纠纷的经验、实例,对仲裁问题进行研究。 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需要,增进与各地仲裁机构的联系。

仲裁院的被案范围包括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内地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在特区发生的经济合同争论。 特区内中外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和外资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争论。 特区内中外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外资公司和内地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争论。 客户之间经济合同的争论,双方约定提交本院仲裁的,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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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仲裁案件的基本要求强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法律进行仲裁。 多次与独立自主平等地应对是大致的。 参照国际习性方法的事实要求是公平合理的。 重点是调停,作出不能调停的及时判决。

第二,关于设立仲裁员名册。

当时中国贸易促进会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长期实行委员制,而且人数也很少,仲裁员只能在委员中选任。 我们主张参考海外常设仲裁机构的通常方法制作仲裁员名单,在名单中自由选择仲裁员。 我认为对深圳经济特区来说,自由选择仲裁员特别重要。 特区是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国工商界人士的投资场所,因此特区引进的设备和技术是现代世界上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与特区经济争论有关的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 自由选择仲裁员,懂专业和技术的专家进行仲裁,可以合理迅速地解决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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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名单主张主要吸收各方面名人和专家的参加,吸收华侨、港澳同胞、外国工商界人士中的名人和专家的负责。 当时我们认为有必要雇用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国工商界的人作为仲裁员。 他们对海外经济贸易和技术状况最了解,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法律最了解。 让他们担任仲裁员,特区常设仲裁机构的对外魅力也很大,影响也很大,有利于仲裁事业的开展,有利于仲裁判断的执行的维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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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仲裁员名单,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之外选任仲裁员吗? 我们的主张是保障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馀地,应对某些情况多而杂诎的案件审理,增强特区仲裁机构的魅力。 因此,设想了设立仲裁员名单和允许在名单外选任仲裁员的组合,只能在名单中选任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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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关于特区仲裁是否进行公开审理。

特区仲裁,审理几乎公开还是几乎不公开? 英国、日本等很多国家的仲裁规则都规定了,审理不公开。 中国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大致规定“必须公开审理”,但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声音,仲裁庭可以决定不公开”。 特区仲裁审理大致规定,主张非公开审理为好,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申请,当然也可以公开审理。 为什么当时我们大体上希望不公开呢? 特区调查发现,这是由特区经济争议事件的性质和当事人通常的意愿和谋求和解的要求决定的。 在经济特区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通常与外商投资公司、特区乃至国家的经济状况有关,有些纠纷案件与特区和国家秘密有关,公开审理不当。 对当事人来说,他们把纠纷案件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不提起诉讼的理由之一是不想公开他们的纠纷,矛盾加剧,有可能影响关系。 这些港澳商人特别明显。 他们最害怕提起诉讼,害怕诉讼输了,面子丑,失去了商誉。 对仲裁庭来说,审理不公开有利于开展调解业务。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我国仲裁事业的基本经验,特区的经济仲裁也需要适用这一经验。 审理是非公开的,仲裁庭可以对任何可调解的案件,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之间理解,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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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关于仲裁审判时间问题的规定。

各国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从接受申请到做出仲裁判断通常规定一定的时间,有的规定90天,有的规定6个月。 我们当时的想法是仲裁审判对仲裁裁决的时间要求几乎是从很早的阶段开始的。 经济特区的工作优势强调时间是金钱,高速发展,因此我们根据讨论稿中迅速处理事务的精神,规定被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书面回答,指定或指定仲裁人。 双方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共同选出首席仲裁员。 审理日期由仲裁院主席或首席仲裁员的会商决定。 裁决书要求在7天内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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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仲: 1984年1月1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专门规定,特区履行的合资经营等合同可以由特区仲裁机构仲裁纠纷。 黎老师可以谈谈这个规定的目的吗?

黎学玲:这是《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第六章的规定,本章专门规定特区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本章的规定是为了首先处理特区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在讨论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的过程中,根据深圳仲裁机构设立的要求,在专门章节规定中强调合同纠纷“由特区设置的仲裁机构仲裁”,目的是处理特区本身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对深圳独立的国家 此外,本章也是为了规范和处理特区对外签订的各种投资合同纠纷而解决仲裁管辖问题的。 1982年特区立法调查发现,特区履行的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自然资源合作开发合同大多没有制定仲裁条款。 有些签订了仲裁条款,但许多仲裁条款在法律适用和仲裁管辖问题上不规范,相当混乱。 该立法加强了特区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对合同纠纷的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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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仲:黎老师可以谈谈特区国际仲裁机构名称的演变过程吗?

黎学玲:如上所述,1982年春天我们特区国际仲裁机构计划被称为“广东省深圳市工商业联合会特区经济仲裁院”“广东省深圳特区经济仲裁院”,有仲裁规则草案。 1983年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正式成立特区国际仲裁机构时,其名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简称“深圳仲裁处理”。 为什么呢这与中国贸易促进会开展业务合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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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6月,我与朱士范、陈昆甫在北京对特区设立仲裁机构进行调查期间,介绍了赴中国贸易促进会法务部设立特区仲裁机构的改革方案,证明北京的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大多支持我们的想法。 当时中国贸易促进会副主任兼法务部部长任建新和法务部仲裁处处长董有淦亲切地接待了我们。 他们赞同设立特区仲裁机构,同时中国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张以在深圳设立分公司为名义开展业务合作,第一步可以称为事务所,第二步可以称为特区分会。 当时我们说这是个方法,但我反复认为这不是个好方法。 特区要做特别的事,要创新,主要由特区自己选择设立仲裁机构。 回到深圳后,我们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及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报告了在北京的调查情况。 同年9月与周熙东去北京,参加第一次全国经济法制经验交流会,会议期间,董有淦处长向我们就特区仲裁机构的设立和合作问题再次交换意见,表明我们以设立事务所的名义合作也应该改革,特区 因为任务的不同,结构不同。 之后,1983年广东省政府给中国贸易促进会的信也重复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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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仲裁成立后,1989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随后于2004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199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支部和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1989年成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支部开始采用同样的仲裁员名单进一步建设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企业品牌。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市应该说与中国贸易促进会长期友好密切合作,共同促进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和现代化,共同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做出了贡献。 之后,为了适应年仲裁现代化、国际化的迅速发展需要,三地国际仲裁机构结束了合作关系,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改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称为深圳国际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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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初的深圳仲裁到深圳支部和华南支部,机构名称被冠以“贸易伙伴”,但在实体上、事实上、本质上是独立的特区常设仲裁机构。 我们有独立的办公室、独立的深圳地方机关编制、独立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独立的仲裁机关司法登记、独立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独立受理仲裁案件,独立裁决,独立接受司法监督,而且是最 三地仲裁机构是各自独立的仲裁机构,长期进行业务合作,但彼此不存在所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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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仲:黎先生,长期担任仲裁员,有印象深刻的事件吗?

黎学玲:我在仲裁院处理的仲裁案件很多,印象深刻的事情很多! 难忘的是仲裁院独立公正,调查研究的工作态度。 与肖志明、周熙东等仲裁员合作进行的许多仲裁案件,在遇到重要问题事实不清楚的时候,经常出去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对我有影响力。 1995年,我作为首席仲裁员处理外商投资纠纷事件时,遇到出资问题的事实不清楚,从实地调查开始。 浙江某企业、深圳某电子有限企业和香港某工业企业联合组建的合资企业,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浙江某企业作为申请人根据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合资方深圳某电子有限企业、香港某工业有限企业未履行出资义务,投资损失的 深圳一家电子有限企业在法庭上出示深圳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出资依据,香港一家工业企业以购买货物的款项代出资为由进行了辩论。 事件的焦点是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和代出资行为是否成立。 我和当时担任此案仲裁庭秘书的王素丽深入会计师事务所仔细查了有关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为深圳某电子企业发行的验资报告的依据是合资企业的一纸声明,而且没有其他董事的签名。 为香港某工业企业发行的验资报告也基于在某银行开立信用证而支付的保证金发票和无合法性的董事会决议。 在验证这个重要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庭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虚假性,依法判断终止合资合同,由两名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申请人的投资损失。 仲裁庭不仅通过调查研究、独立公正的裁定,维护了胜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衷心欢迎败诉者。 我自己深感调查研究、独立公正是我们仲裁事业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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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仲:深国仲已经走上了近40年创新迅速发展的道路,你认为你达到了在那一年成立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期待吗?

黎学玲:我想我达成了。 而且,在很多方面都超过了期待。 38年前,我们计划建设集团和北京、广州、深圳多个领导人、专家和学者,在深圳经济特区在全国、全世界设立威信、影响、新国际化、现代化的常设仲裁机构,整个特区投资法律环境,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特区仲裁机构成立37年来,从“一艘小船”迅速发展成“一艘大船”,迅速发展到今天成为“航空母舰”,不仅实现了我们的初衷,而且大大超过了我们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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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年打着“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幌子,进行法定机构试行改革以来,特区国际仲裁机构打着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旗号,逐步发挥特区人带头的创新精神,不断改革,不断创新,不断快速发展 两年前,我参观了仲裁院历史走廊的照片。 有了“十个率先”。 我想这十个为什么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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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现在的特区通过立法方法在仲裁院实行以理事会为中心的法人管理机构,这是根本的转变,提高了中国仲裁的国际公共说服力。 近十年来,仲裁院多次在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基本大体上,扩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多次创新仲裁规则,在“选择性再裁剪进程”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在金融业建立了“四位一体”的纠纷处理机制。 仲裁院遵守独立公正创新的核心理念,没有地方保护,没有外部干预,“自我革命”解除了“内部人控制”,为当事人公正地处理了很多商事纠纷。 仲裁院与港澳联合,对外加强国际合作,与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处理中心建立了亚洲审判伙伴关系,推动了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等合作平台的建立……这些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其公共说服力、权威度、仲裁国际化、现代化完全超出了我们当时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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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种创新、快速发展和进步,仲裁院领导班子政治位置高,业务能力强,具有非常强的制度创新能力,法定化、国际化、专业化的法人管理机制非常有创造性,适应国际规则,领导国际同行,中国的国家 近十年来,晓文同志和晓春同志带领大家推进法定机构试点改革,有当时改革开放初特区人的理想感情,正能量,而且有推动力,实践说明行比较有效,沈四宝、梁定邦、梁爱诗等国内外知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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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晓春给我打电话,为了在制度安排上进一步提高特区仲裁的国际公共说服力,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政府已经年初开始试行,将年修订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的立法形式从政府规则提升到特区人民代表大会条例 听到这个消息,我很高兴! 38年前,勒内姆先生和我们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专门立法特区仲裁,现在终于可以在特区40周年之际实现这个愿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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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仲:在特区成立40周年之际,对中国国际仲裁在特区的创新和快速发展有什么期待?

黎学玲:深深地感到,深厚的国情的迅速发展,从来都离不开优秀的政治、业务上过硬的专业团队。 我衷心希望在新时代,把我们的专业团队建设成政治地位高、德才兼备、业务能力强、团结合作精神好的优秀稳定团队。 我们希望深国关系不断发扬敢于人先的改革精神,不断加强独立、公正、创新的核心理念,不断成长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先锋队,迅速发展成为全球影响巨大、具有国际公共信任的国际仲裁高地。 在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新时期,为了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地区的合作与联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我国公司的“走出去”,为了实现“二百年”战术目标和中国梦想,越来越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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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8日,深国仲曾银燕,孟伟记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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