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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男子伪造三本《警官证》疫病预防控制期擅自进入小区,数罪处罚!
据深圳客户端深圳信息网年7月6日新闻 (深圳特区报记者戚金城通讯员张建国)报道,男性一口气伪造了3本“警官证”“人民警察证”,在今年2月疫情防控最重要的时候拥有它们。 最近,龙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数罪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2月的一天晚上,一辆轿车试图进入龙岗区龙城市的一个社区,看守所认真值班的员工委托司机出示证件检查体温,但司机声称自己是警察,进入社区工作后,马上说:“人民警察 值班职员测量体温后,未经许可踩油门通过监视所,直接进入小区内部。 “在疫情期间,警察不能无视防疫纪律哦! ”值班人员一边想一边迅速报警,之后该车下车时拦截,发现这个“警察”是假的,没收了。
法院经审理表明,被告人李某在龙岗区龙城市街道上与制作伪证的女性进行了协商,以150元的价格制作了伪军官证。 李某借军官的军服拍照,连同自己的名字和被要求的身份等消息一起交给了那个女性。 几天后双方交易成立,李某对“货”不满,要求重做一本,最后取得了和别的复印件一样字体不同的“警官证”。 两本《警官证》上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编号089xxxx”“李某”“武警深圳市支队中队长”等文字。 不久,李某又和一个男人以350元的价格像法律一样炮制了人民警察证。 上面有“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副队长”、“李某”、“065xxx”、“二级警部”等文字。 经调查,上述两本《警官证》和一本《人民警察证》都是伪造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明书、印章的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然后,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明书、印章的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审判时坦白供词,有认罪处罚的轻处罚情节,因此依法数罪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
【消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书印章罪】【盗窃、抢夺、破坏国家机关公文证明书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劫、破坏国家机关公文证明书印章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明书、印章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明书、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明书、印章者,有3年以下徒刑、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标题:广东:男子伪造3本“警官证”疫情防控期随意进入小区,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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