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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完善“高空投掷物”的相关规定,应编制《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如何澄清责任?过来看看。
8月22日,第十三届NPC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修订作了报告。
“安全第一”引起社会关注;
报告指出,近年来,“高空空投掷物体”造成他人伤害的事件频发,“高空安全”引起了社会关注。一些常委、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以保障公共安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面的政策。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要明确建筑管理者、施工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努力。
因此,建议将第二次审查草案第1030条修改如下:
一是增加禁止从建筑物中投掷物体的规定;
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体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增加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明责任人”,明确“调查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只适用建筑物使用人赔偿可能造成损害的规定。
第四是增加规定,如果侵权人被建筑物的使用者赔偿后发现可能对他造成伤害,他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
第五是增加规定,要求建筑管理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未依法履行安全义务的侵权责任。
现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尚未修改:
第2号审查草案规定了投掷高度空的物体的问题:如果从建筑物上投掷物体或从建筑物上掉落物体对他人造成损害,并且除了能够证明他或她不是侵权人的人之外,很难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那么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者将会赔偿。这一规定并没有修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内容来自:人民网和杨光网
标题:高空抛物线应明确民法典侵权责任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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