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815字,读完约12分钟

【指南】:为进一步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大人才住房工作力度,努力解决人才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人才生活条件。2016年7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办法》。《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办法》原文如下。

《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大人才住房工作力度,着力解决人才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解决人才住房后顾之忧,深圳将建设成为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一是创新和完善顶层设计的人才住房体系

(一)建立统一的人才住房管理制度。人才住宅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为培养和供给各类人才而建造的政策性住宅。市、区政府在编制住房发展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供应计划时,应当优先将人才住房保障作为一项特殊内容。市、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集资建设的人才住房,应统一纳入全市人才住房管理体系。经济适用房的所有优惠政策都适用于人才住房。

深圳《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原文

(二)建立城市总体规划和属地责任的责任机制。市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人才住房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政策指导。市级负责收集和供应市级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站内博士后学生,以及经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地机构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的人才住房建设。区政府负责本地区人才住房的建设、收集和供应。市前海管理局参照区政府,负责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住宅的建设、征集和供应。

深圳《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原文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在人才住房政策的总体框架内建设自己的人才住房。教育、医疗、国有资产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内企事业单位实施人才住房政策的统筹协调。

(3)制定符合发展需要的人才认定标准。具有全日制学士以上学位的各类人才(包括经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归国留学生),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的技术人员,或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紧缺专业人才名单,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各类人才,均可纳入我市人才住房政策的适用范围。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各区政府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落实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人才认定政策。

深圳《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原文

(四)合理确定人才住房建设标准。市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政府制定人才住房建设标准(包括户型、面积、装修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筹资金建设人才住房,其建设标准应符合本市有关规定,并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报市、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优化实施人员住房。人才住房应实行以租为主、租售结合的原则。符合本市人才住房政策要求的各类人才,通过租赁或购买人才住房或接受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享受人才住房政策。推进青年人才站和青年公寓建设,解决近期来深圳工作的人才住房问题。对于个别特殊人才的住房困难,市、区政府可以通过一次讨论解决。

深圳《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原文

(六)合理确定人才住房租赁标准。市、区政府应当根据项目面积和建设标准,制定人才住房租赁标准,与市场租金保持合理差距,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企事业单位自建人才住房,租金标准可自行确定,报市、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探索人才住房租金梯度补贴机制。

(七)建立人才住房分科分类供应制度。市、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在制定人才住房分配规则时,应结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金融承受能力,综合考虑人才服务年限、人才水平和社会贡献等因素,确保人才住房分配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修建和筹集的人才住房,由其自行实施供应和分配。企事业单位自建人才住房,根据有关规定情况,可以制定本单位的人才住房供应和分配规则,报市、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八)建立封闭的人才住房转移机制。原则上,人才住房不应转换为上市商品房。需要转让人才住房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原安置单位或者政府回购,或者转让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其他人才。人才住房承租人或购买人不再符合人才住房政策条件的,原出租(出售)单位或市、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并按规定供应其他合格人才。加快制定人才住房封闭流通的具体措施,探索与服务年限、人才水平和社会贡献挂钩的人才住房产权制度。

深圳《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原文

(九)建立人才住房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人才住房建设采集、供应配送、运营管理等信息的实时共享。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国土、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动态管理,实现人才住房租赁产权登记、人才认定等信息互联互通,防止重复享受人才住房和骗取租金、非法转租转卖等现象的发生。

深圳《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原文

二、增加人才住房的建设和供应

(十)增加人才住房和土地供应。市、区政府应当制定人才住房的长远发展规划,确保人才住房的有效供给。“十三五”期间,我市新增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40万套,其中人才住房不少于30万套。人才住房用地实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政策。市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应优先落实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并确保优先落地。在每年新增住宅用地中,用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60%。探索利用征地和返还、非农建设用地合作建设人才住房。人才住房建设用地应尽量提高开发强度,在面积配套能力的前提下,采取容积率限制容积率。区政府应当制定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加大用地准备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提前一年以上入库。

深圳《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原文

(十一)利用公共设施和周边土地建设人才住房。地铁车辆段、停车场和车站将为合格人员提供适当的附加住房。地铁站500米以内的新建住宅用地,建筑人才住房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地铁沿线的住宅用地应优先用于人才住房建设。独立占用土地,具备条件的汽车站、停车场、变电站和消防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备建设人才住房。在规划和建设教育、医疗等大型公共设施时,可以建设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或宿舍。

深圳《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原文

(十二)利用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才住房。除利用公共设施及周边土地建设人才住房外,通过招标、拍卖、悬挂等方式出售的其他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应当划拨不少于人才住房总建筑面积10%的土地。在此基础上,探索竞争性地价与竞争性人才住房分配相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一步提高人才住房分配比例。经批准的闲置工业用地调整功能变更为住宅用地的,企业可按规定开发保障性住房,或按政策收回部分土地,优先建设人才住房。

深圳《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原文

(十三)利用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人才住房。进一步提高人才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比重,包括城中村改造项目和改造后包含商品公寓的城市更新项目,基准建设比例不得低于15%;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建筑的,基本配置比例不得低于30%。鼓励将大型工业园区范围以外的上层规划为有工业用地的老工业园区,满足一定的区位条件和用地规模。在公共配套条件的支持下,调整土地规划功能,建设容积率不低于65%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具体分配规则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另行制定。“十三五”期间,通过城市更新和建设,将提供不少于13万套人才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有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除满足拆迁安置需要外,其余住房均为人才住房。

深圳《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原文

(十四)利用适当的配套产业园建设人才住房。“十三五”期间,新建或扩建的各类工业园区应在当地建设,或与不少于25%的人才公寓或宿舍总建筑面积一起建设。“十三五”期间,配套工业园区建设的人才公寓或宿舍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60万平方米。

(十五)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住房。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承的单位使用自有土地、历史遗留土地和其他现有土地重点建设人才住房,允许他们在公寓面积、租金和销售价格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并在土地收益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六)充分挖掘存量住房资源。“十三五”期间,市、区政府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没收、租赁、征用历史建筑等方式筹集不少于8万套人才住房。清理整合机关事业单位自有住房,纳入全市人才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实施规范化管理。对按人才住房租赁标准出租的社会住房存量和租赁给人才的,财政部门可给予租金分配单位一定的租金差价补贴。

深圳《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原文

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单位将审批手续不全的已建成住房改造为人才租赁住房。鼓励企业改造自己的企业、办公楼、宿舍等。人才租赁房。地方政府将对改造和运营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十七)培育人才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人才住房租赁机构向人才租赁或购买市场住房。探索融资渠道,支持人才住房租赁经营。鼓励房地产企业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协议,或与人才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合作,建立开发租赁一体化经营模式。

(十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参与人才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探索政府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单位或其他用地单位合作开发共享利润的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模式。探索利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人才、单位与人才等共同产权模式解决人才住房困难。

(十九)优化人才住房布局,促进职业与居住的平衡。服务和连接FTZ战略、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和东扩战略,将人才安居工程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产业发展规划和轨道交通规划相衔接,加快产业和人口由原特区向原特区转移,积极推进产业和城市一体化、就业和住房平衡。

(二十)完善人才住房建设项目的公共设施。人才住房项目应尽可能安排在轨道交通周边地区,以更好地满足人才出行的需求。新人才住房项目所在区政府负责协调教育、医疗、道路、公交车站等公共设施的同步建设。市人才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大型人才住房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期间应当征求当地政府的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工程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只有配套设施完善,才能交付使用。

深圳《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原文

三、建立健全人才住房保障机制

(二十一)加强对人才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进一步完善全市人才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人才住房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各种复杂问题。市级人才住房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政府相关部门、直属单位和区政府参加。市人才住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建立人才住房目标责任制,将人才住房覆盖率和供给周期纳入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深圳《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原文

(二十二)建设人才住房特许经营机构。市国有资产和人力资源住房主管部门将牵头筹建一家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市人力资源住房集团,负责市人力资源住房的建设和征集、投融资、运营和管理,实现人力资源住房全过程的一体化建设和运营管理。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与他们合作设立分支机构。

(二十三)加强人才住房建设资金的保障。增加市、区财政资金投入,每年将不少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入用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在年度投资计划和专项住房资金安排中优先安排人才保障住房项目。对于承担市级人才住房项目公共配套建设的区政府,市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二十四)简化人才住房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强区分权改革要求,尽可能将人才住房项目的相关审批和监管权下放给区政府。制定相关措施,优化人才住房项目建设程序和审批流程,进一步精简行政和下放权力,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推动人才住房项目尽快落地。

(二十五)加强人才住房的法律保护工作。尽快启动《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住房办法》、《深圳市住宅类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文件的修订工作,确保人才住房走上法治轨道。加大人力资源住房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出入境管理,建设开放、透明、规范的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发生修订时,相关责任部门应在3个月内提交草案进行审查,以确保各项措施的实施。

标题:深圳《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原文

地址:http://www.shaanxizhongxin.com/szfc/61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