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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2016年发布了《深圳市户口登记和居住证条例》。实施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深圳市暂住人口证和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深圳市居住证登记和居住证规定》(深府办〔2015〕18号)在本规定施行前继续有效,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深圳市户口登记和居住证条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深圳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圳户籍人员)的户籍和居住证办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和本规定适用于非永久性居民户口申报和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签注。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户口申报和居住证,负责办理户口申报和居住证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检查。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居留登记和居住证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对辖区内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进行总体规划和日常管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办理户口登记和居住证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的受理、审核、签注和发放等相关工作,并对辖区内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受公安机关委托,出租房屋管理机构(社区网格化管理机构)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基础上设立住宅登记受理点,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登记的受理工作。
受公安机关委托,各街道应在其办公室设立居住证受理点。非常住人口较多的社区可以设立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签注受理、居住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户籍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居留登记
第六条强制申报人通过互联网申报户口,应当首先申请户口号码。
第七条申报义务人是个人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在户口受理点申请户口号码。
通过互联网申请户口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和申报房屋信息。通过系统检查,申请户口成功;系统检查不合格的,申报义务人应向户口受理点申请户口号码。
申报义务人在户口受理点申请户口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和申报房屋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应在户籍受理点申请户口。申请时,承包人应出示单位和申报房屋的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包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申请户口号码成功后,申报义务人可以使用户口号码登录户口申报系统,按照规定申报户口信息或管理户口号码的相关信息。
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报义务人是个人的,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注册户口申报户口登记信息。
第十条申报义务人向户口登记受理点申请户口登记的,应当填写申报表,经签字确认后,由受理点出具受理回执。
第一次申报时,债务人应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负有申报义务的个人,应出示其身份证件和与申报住房有关的材料;
(二)申报义务为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出示拟申报的单位和房屋相关材料、单位的委托书和承办单位的鉴定材料。
第一款规定的申报表格式由市公安机关制定。强制申报人可通过互联网下载或在户籍受理点领取。
第十一条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报义务人应当通过网络申报户籍。
在即时申报的情况下,申报义务人无需申报与非永久性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永久性居民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职业和服务场所、现居住地和身份关系。
公安机关负责现报户口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第三章居住证的办理和签注
第十二条通过互联网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的申请人,应当首先申请居住证账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或在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账号。居留许可账户开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申请许可或查询许可结果。
开户后,申请人可向居住证受理点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手机号码进行账户认证。账号认证后,您可以通过网络申请居住证签注、换证、换证、再申请等业务。
如果持证人在居住证受理点提交了身份证件和手机号码,他可以通过网络直接验证其账号。
第十三条通过网络申请居住证的,申请人应当使用居住证账号登录网上办证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并向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并提交成功,系统将出具受理回执。
通过互联网申请居留许可的申请人应在申请时选择的居留许可受理点出示身份证件,以获得其证件。居住证受理点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打印居住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核实或者补充相关资料,并在出具证明前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在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的,申请人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码到居住地的居住证受理点。
受理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进行初步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印制《居住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核实、补充相关资料、签名确认,并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人通过居留许可受理点申请居留许可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受理点凭回执或者邮寄领取证件,邮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按照《条例》的规定,已在我市办理居留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居住证:
(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员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具有较高专业技能和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二)取得深圳留学生资格证书的归国留学生;
(三)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核实的相关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和本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核实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一)居住地登记信息应当经公安机关或者委托机构核实;
(二)社会保险记录和人员身份信息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
(三)正在我市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信息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等主管部门核实。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拟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对符合居住证申请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不符合书面答复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持证人在居住证受理点申请签注时,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受理点经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告知原因。
持有人通过网络申请签注的,应通过居住证账号登录网上办证系统,填写相关信息,申请材料齐全且提交成功的,系统将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收到签注申请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核实的相关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拟核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批注;不符合条件的,受理点应当立即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向受理签注申请的受理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功能暂停后2年内申请重新签注的,居住证功能自签注之日起恢复。需要重新背书的,持票人应当自重新背书之日起每满一年前60日内重新申请背书。
居住证签注的换发和换发期限与原许可证相同。
注销后再次申请的居住证需要签注的,持证人应当自再次申请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满一年后60日内申请签注。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申请的居住证需要换发的,申请人可以携带身份证件到居住证受理点或者使用居住证账号通过互联网申请。
居住证被注销后需要重新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居住证申请程序申请。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缴纳居住证费用,并自申请人缴纳费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如果申请人再次申请居住证,他/她可以通过出示身份证件或邮寄的方式在居住证受理点获得居住证。邮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居住证暂停使用2年,持证人需要换发或者换发居住证的,应当先申请签注。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学校申请居住证和签注的,应当向当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代理账号。
申请居住证代理账户,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学校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应当及时开立居住证代理账户;如果材料不完整,应一次性告知需要填写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代理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和学校应当使用其代理账号登录网上办证系统,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并提交系统进行初步验证。如果系统符合认证要求,用人单位和学校应组织申请人核对并补充其身份信息和照片,打印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系统,并在系统成功受理后为代理人出具受理回执。
雇主和学校将在接收点根据机构的接收和申请人签署并确认的居留许可申请表接收机构的居留许可。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学校代理签注应当使用居住证代理账号登录网上办证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写持证人相关信息,申请材料齐全且提交成功的,系统将为代理人出具受理回执。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收到居住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核实的信息送有关部门核实。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拟核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公安机关。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批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代理人说明理由,代理人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
第四章补充规则
第二十六条《条例》所称参加特区社会保险,是指参加我市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条例》规定的“特区全日制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是指我市普通高中、中等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全日制教育。
第二十七条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在户籍受理点查询其提供的非户籍常住居民在居住地的户籍信息,非户籍常住居民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在户籍受理点凭身份证件查询其户籍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通过网络或在居住证受理点查询其居住证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非居民申请人申请居住证。申请人在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在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累计满12个月的,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视为连续满12个月。
《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或者深圳市暂住证的非永久性居民应当申请新证。申请人在受理之日前一年内,在深圳累计持有有效的深圳居住证或暂住证满12个月的,在特区办理居留登记的停留时间视为连续12个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暂住人口证和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深圳市居住证登记和居住证规定》(深府办〔2015〕18号)在本规定施行前继续有效,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标题:《深圳市户口登记和居住证条例》将于2016年11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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