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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这是广东省第一个根据《民法通则》将监护人由自然人变更为法人的案例。
22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宣布,法院最近撤销了对13岁女孩玲玲父母的监护权,并将玲玲的监护权分配给社区委员会。这是广东省首例监护人由自然人转为法人的案件。
失踪的父亲和母亲没有人支持这个女孩。
2004年,玲玲(化名)出生在龙岗的一个村庄。当她只有10个月大的时候,她的父亲染上了毒品。从她记事起,她的父亲就经常被警察带走强制戒毒。
8岁时,玲玲的父亲因吸毒失踪,再也没有回来。该母亲经深圳康宁医院治疗后,被诊断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和伴有精神病症状的人格障碍,后来被确定为继发性精神残疾。她目前生活困难,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和住所,无法养活玲玲。
在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工作了很多次后,玲玲的祖父母拒绝承担抚养她的责任。玲玲的阿姨抚养了她一段时间,但由于生活压力等问题,她不愿意再承担抚养她的责任。
住在福利中心不是长久之计。
为了妥善处理玲玲的生活问题,龙城街道安排玲玲的阿姨与龙城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签订临时维修协议,安排玲玲住在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2014年2月15日,玲玲的母亲向龙城街出具了一份“声明”,声称她无法抚养孩子,并同意孩子在深圳市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生活和学习。
玲玲正在慢慢长大,进入青春期。如果她想正常、健康、稳定地生活和学习,她将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因此,呆在福利中心不是一个长期的解决办法。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吉祥社区西浦居委会向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玲玲的亲生父母监护权,指定社区居委会为玲玲的监护人。
法院非常重视这个案子。
接手此案后,负责此案的法官敏锐地意识到,此案的判决不仅关系到玲玲的健康成长,而且可能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现实意义。
案件受理时,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法律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旨在落实和完善《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监护人选择的相关问题。
负责的法官立即向法院的领导和院长报告了此案。法院非常重视此案,并迅速任命两名高级法官为合议庭成员。法官迅速与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取得联系,除了重判业务之外,还多次走访和采访玲玲,以了解更多关于她成长的背景和生活状况,指导申请人及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参观和了解玲玲的居住福利中心,并就她本人的意愿征求意见。
当评委们第一次去福利院看望玲玲时,她的精神状况不是很好。当谈到她的父母时,她总是热泪盈眶,一句话也不说,只是“啊哈”。
玲玲在成绩单上明确表示,她目前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很好,她愿意继续在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生活和学习。社区居委会也向人民法院出具了书面申请,表示将尽最大努力保护玲玲的合法权益,保证她正常、健康、稳定的成长和生活,保护她的受教育权,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她为玲玲的监护人。
玲玲的监护人变了
为了保护玲玲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余玲玲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法定处理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撤销玲玲父母对玲玲的监护资格,并指定龙岗区龙城街吉祥社区西浦居民委员会
玲玲目前身体状况良好。
判决书被发给社区居委会的相关人员。从那以后,玲玲有了一个新家,并且得到了居委会许多叔叔阿姨的关心和爱护。案件判决至今已过了半年多。法官下令立案后,他进行了几次回访,并去居委会了解玲玲的生活和学习情况。
判决后,社区居委会对玲玲履行了监护职责,并在得到玲玲的同意后,试图将玲玲寄养在一个普通市民的家里。法院对社区居委会采用的寄养计划进行了仔细的调查。相关数据显示,玲玲目前生活在寄养家庭,日常生活逐渐恢复正常。社区居委会批准资金,为玲玲购买电脑,提交书法培训课程等。她在学校的学习也逐渐恢复正常。法庭也会安静地关注玲玲的成长,而不干涉她的正常生活。社区工作者说玲玲现在完全被称为寄养家庭的父母。
法院将玲玲的监护权判给了基层社区居委会,这是对监护权确认案件的大胆探索。判决结果也完全符合新颁布的《民法通则》的立法意图。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限制和撤销监护人自然权利的原则,并制定了详细的操作方案。
例如,监护人玩忽职守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监护人的意愿,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以及其他法人组织提出申请,将监护人变更为法人或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自然人。如果原监护人确实悔过,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根据监护人的意愿决定是否恢复原监护人。
在此案宣判后,被监护人玲玲从法律上解决了她无监督无照顾的困境。她的心理创伤得到了缓解。玲玲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得到了法律层面的保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得到了很好的实现。我院对这一特殊监管变更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良好的反响。我相信,通过法院判决的权威,越来越多的父母能够认识到做好监护工作的重要性,避免“无儿无女”的悲惨童年一次又一次地发生。......
值得称道的是,龙岗法院并没有停止剥夺监护权。在巨大的工作量压力下,法官们坚持运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社会纠纷,真正完成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后一英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致使监护人处于危险、困难状态的;
(三)实施其他严重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民政部门以外的个人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人资格后,除对监护人故意犯罪外,确有悔改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根据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经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经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依法承担扶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法定处理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近亲属和朋友;
(二)未成年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工作委员会、学校等组织和单位。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一般由前款规定的负责临时照顾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并在一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须经医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撤销其监护权:
(一)性侵犯、买卖、遗弃、虐待、暴力侵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使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致使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重伤的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绝履行监护职责超过六个月,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丧失生活来源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不良习惯,致使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难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或者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批评教育三次以上,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审理程序审理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征求未成年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调查申请人的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身心状况、工作和生活状况等。,并形成调查和评估报告。
申请人正在服刑或者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刑罚执行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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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不履行职责的父母被取消监护资格。法院指定基层法人享有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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