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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为了加强对网上共享自行车的监督管理,规范共享自行车的管理行为和停车秩序,引导共享自行车产业健康发展,深圳市计划制定共享自行车立法。
据深圳市司法局介绍,8月1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了《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立法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草案包括以下几点。
自行车共享经营者违反规定可能被罚款10万英镑: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收回失去功能的车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收回,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逾期不取回车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扣押相关车辆,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处置被扣押的车辆。
分享自行车经营者擅自放行:
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规模在互联网上发布自行车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收回未经许可发布的车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逾期不取回自行车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扣押相关车辆,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处置被扣押的车辆。
倾倒罚款500元:
擅自将网上租赁的自行车堆放在城市公共空房间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辆车处以500元罚款。鼓励采用无存款方法:
鼓励运营商在网上提供免费自行车租赁服务。收取用户存款和预付资金的经营者应当在注册地开立用户存款和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存款托管协议,确保专款专用。
实名登记:
经营者应当使用实名制登记用户,不得为12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登记和自行车租赁服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每次罚款5000元至10000元。经营者未将数据传输至政府监管平台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车辆状况:
本市用于互联网租赁服务的自行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产品资格证书;
(二)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智能锁;
(3)具有唯一的电子车辆识别码。
获准发布的互联网出租自行车实行身份代码备案管理。
停车: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停放车辆的检查和管理,维护公共秩序。
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宣布在严格控制的区域或路段,为自行车停放提供自行车停放设施。在严格控制区域或路段以外的其他区域或路段,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道、绿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等区域和设施,也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除经营者依法向城市公众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空外,任何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得向城市公众堆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空。
信贷管理:
运营商可以为用户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并采取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派车费、限制使用互联网出租自行车、加强对不按规定骑车或停车的用户的信用信息共享等措施。
游乐设备管理:
在网上租自行车的骑车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车辆;
(二)不得骑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绿地、绿化带等禁止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三)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货,不得擅自安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四)道路已设置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道路右侧行驶;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使用互联网出租自行车的骑车人未按规定将自行车停放在住宅、商业、办公等非公共场所的,上述区域的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经营者进行处理。
对用户的处罚:互联网骑行者、其他个人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一)盗窃网络自行车出租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乘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除经营者外,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向城市公共空房间倾倒网络出租自行车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给出建议的三种方法
为了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深圳市司法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相关草案和解释的全文。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2019年8月31日前提出意见:
(1)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的“互动交流-民意收集-主题收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http://SF。SZ.gov.cn)。
(2)将意见以信件形式发送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甜路田萍大厦1620室(邮政编码:518000),并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
(iii)通过电子邮件向zhulz@sf.sz.gov.cn发送评论
资料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标题:深圳将颁布自行车共享立法,处罚500元倾销
地址:http://www.shaanxizhongxin.com/szxw/29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