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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2020年3月13日,深圳市龙岗区发布了《关于推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供应的若干措施专项支持实施细则》。请看看。
深圳市龙岗区预防控制肺炎应急物资补贴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龙岗区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物资推进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事项,包括设备购置补贴和新租用厂房租赁补贴项目,实行总量控制、企业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和集体决策的原则。
二、购买设备补贴
(a)支助对象。纳入防疫控制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支持范围,是指纳入防疫控制应急物资整体调度的医用口罩企业、具有防护效果的民用口罩生产企业、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
(2)支持标准。对于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购买或自制应急物资生产线设备并在此期间投入使用的,具有生产医用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服资质的企业将按其设备采购成本的30%给予补贴。没有资格生产医用防护口罩的生产企业将按其设备采购成本的20%获得补贴。如果企业在政府的总体安排期内获得生产医用防护口罩的资格,支持金额将按其设备采购成本的30%补足,单个企业的最高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3)应用条件。申请此项特殊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必须在龙岗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项目在龙岗区实施;
3.申报企业应当纳入我区总体规划和调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被列入龙岗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总部)物资保障组(以下简称“物资保障组”)协调的企业名单,在认真履行供应要求的同时,与我区物资保障组或公立医疗机构委托的第三方签订了供销合同或框架协议。
(2)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物资保障小组将与该地区已发放应急物资使用证明的大型企业签订供销合同,有效满足供应需求。
4.申请人取得相关生产资质,具有与其生产的材料和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等主要条件,生产的产品为合格产品。
(4)相关说明
1.在整体调度期间,纳入整体调度的企业生产的急救物资应优先提供给物资保障组或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委托的第三方。应急物资物资保障小组的采购要求应根据疫情和防控要求进行调整。
2.自制应急物资生产线设备是指企业自行设计制造或对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后的应急物资生产线设备。此类设备按材料成本以加成法批准的设备采购成本为准。设备购置费补贴的核定数是设备材料费的1.1倍。
3.本政策可与《深圳市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克时艰若干措施》中的“鼓励生产防疫材料的企业加大对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采购设备的技术改造投入,投入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同时执行;
4.申报项目的同一投资不能与龙岗区经济技术发展专项资金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同时使用;
5.设备投资金额是扣除可抵扣税款后的实际投资金额。根据设备采购和付款的发票进行审批。发票日期原则上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有效期内取得发票,公司可提供有效的付款凭证、设备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进行补充说明,由区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进口设备以银行支付凭证和海关进口报关单为准。
三。新租车间租金补贴
(a)支助对象。纳入防疫控制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支持范围,是指纳入防疫控制应急物资整体调度的医用口罩企业、具有防护效果的民用口罩生产企业、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
(2)支持标准。对纳入支持范围的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在政府总体调度期内租用应急主要物资专用新厂房的,将按照本地区工业生产用房的参考租赁价格给予3个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可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当延长。以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反应为标准,具体延长期限和申请流程另行规定。
(3)应用条件。申请此项特殊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必须在龙岗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项目在龙岗区实施;
3.申报企业购买《深圳市龙岗区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物资推进办法》的设备补贴应获得专项支持,具体以区工商局公布后确定的无异议或无异议清单为准;
4.申报企业新租用厂房的目的是在政府总体规划和调度期间生产应急主要物资,即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租用生产场地用于采购或制造应急物资生产线设备并投入使用。租赁关联企业厂房不予补贴;
5.申报企业厂房新租赁的起始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租赁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四.申请和接受
(一)区工商局通过其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和申请指南,说明支持对象、支持标准、申请条件、受理时间、申请材料等事项。
(2)申报企业应根据申报通知和指南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由区工商局受理。
五、审查和宣传
(一)区工商局组织对申报项目或企业的审查,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检查申报单位是否受到国家、省、市、区等有关部门的联合处罚。对于采用评审方法的项目,区工商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区工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对于那些不给予支持的人,给他们的企业一个理由。
六、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区工商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的绩效和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二)区工商局等部门在项目验收、审查、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3)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准则,确保项目申请材料审查过程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在项目评估、评估、审计等服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取消项目评估、评估、审计等服务资格,并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地区工商局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会计处理,自觉接受区工商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考核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六)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审查、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估过程中,任何机构或个人有弄虚作假、非法欺诈、恶意串通、牟取暴利、挪用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项目监督管理等不良行为的,区工商局将按照《失信联合纪律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申报企业和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已获得资金的,区局督促项目企业返还全部财政资金:
1、按照国家、省、市、区联合纪律处分政策和制度的规定,申报企业被列为联合纪律处分对象,并在纪律处分期内;
2、企业或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材料不一致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支持的其他情形。
七.补充规定
(1)项目支持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如果支助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将减少给予项目的支助数额。
(二)本实施细则由区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深圳龙岗防疫应急物资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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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深圳市龙岗区预防控制肺炎应急物资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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