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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且被保险人本人应支付的部分合计超过1万元,超出部分的70%由承办单位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不限等。
深圳对严重疾病的保证治疗包括什么?
参保人员增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后,在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且应由本人累计支付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方支付70%;
(二)在社会医疗保险当年,患有严重疾病的参保人员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及已办理转诊和备案手续的外地医疗机构购买和使用《深圳市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目录》所列药品发生的费用,70%由承办机构支付,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5万元;其中,在市外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由承办机构按照不高于本市供应价格的标准,按上述比例支付。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发布,并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要求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限的部分;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已经支付的部分;
(三)个人自付费中未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转移和备案的部分,因在市内外医疗机构住院而相应增加的部分;
(四)未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申请转诊和备案,在市外医疗机构和药店购买《深圳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的;
(五)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和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因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而需要个人承担的人工器官的安装或更换;
(6)由于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个人自付额相应增加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已减半支付。
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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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20年深圳重疾病保险的保险福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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